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二节 物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养老、托幼、助残、家政、文化、健康等服务,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多层次多样化生活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闲置的公共房屋,依照相关规定改造为社区居家养老、托幼等服务场所,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