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邮件投送、网约配送、家政服务等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止相关人员、车辆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人员、车辆应当遵守时间、路线、停靠区域等相关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