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社区工作者、社区(村)党组织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成员的基本信息、业主代表的物业费交纳情况,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