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垫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组建所需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