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社区工作者、社区(村)党组织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成员的基本信息、业主代表的物业费交纳情况,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