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科学技术人才、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等合理确定薪酬。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