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科学技术人才、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等合理确定薪酬。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