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别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获得科学技术奖励、评定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