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采用数字人民币钱包方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当在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开设数字人民币钱包。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依法与经营者、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按照约定比例,完成预收资金支付,保障单用途卡资金的安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