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采用商业银行存管方式的,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商业银行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专用存款账户支付结算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