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采用服务信托方式的,信托机构依法为经营者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经营者应当将预收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信托机构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信托财产保管、资金划付,履行受托人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