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登记并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使用、包厢或者包房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