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登记并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使用、包厢或者包房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