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落实相关经营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