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登记并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使用、包厢或者包房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