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旅馆布局设施变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访客管理、财物寄存和日常巡查等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