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维修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养护管理。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管理。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基础设施,由特许经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