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测,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鼓励养护、维修单位投保市政基础设施公众责任险,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