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维修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测,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鼓励养护、维修单位投保市政基础设施公众责任险,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