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养护管理。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管理。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基础设施,由特许经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