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确需拆除、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电源、设置广告牌以及其他挂浮物的,应当征得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临时拆除、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设置临时照明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恢复;永久拆除的,应当采取替代措施,确保功能性照明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