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激励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期权、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