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对符合条件的选手予以表扬激励,颁发相应证书。

鼓励企业举办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鼓励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工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企业应当为产业工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提供便利条件,将产业工人竞赛获奖情况作为激励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