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为序列的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