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鼓励职业技能等级在企业间互通互认。企业按照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