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四章 乡村振兴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创新创业主体开展以下农业创新创业活动:(一)探索农业与加工业、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打造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下经济、庭院经济、民宿经济,盘活闲置的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三)开展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的现代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四)其他农业创新创业活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