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四章 乡村振兴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产业发展模式:(一)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合作经营,探索农产品代销合作;(二)通过村组联合、村村联合或者镇村联合等方式,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新创业公司,集中集约投资、联合发展;(三)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等方式,依法运营村企创新创业合作项目;(四)其他创新发展模式。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