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乡村资源实际,吸引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农文旅融合的创新创业活动:

(一)利用客家菜等传统美食以及土特产等资源,开发乡村旅游商品,培育特色美食;

(二)活化利用客家围龙屋、名人故居等乡村建筑文物遗存,以及传统村落等资源,打造文旅特色小镇、村落;

(三)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技艺、特色产业等开发乡村旅游文创产品;

(四)开发乡村文化、农业科普、农事体验、书画写生等项目,培育、拓展乡村研学产品;

(五)其他农文旅融合的创新创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