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四章 乡村振兴第三十五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主导设立强镇富村公司,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创客、青年创客等创新创业主体参股经营。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