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的;(四)对职责范围内无法化解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