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