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