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第五条有效市科技部门负责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招商和对外合作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县(区)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