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智能传感产业作为持续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总体部署,根据辖区内产业基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协同推进产业发展。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