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智能传感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