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包括种植、养殖、采集、取水、林木更新、林木经营、生产生活设施修建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已实施生态搬迁的,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