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涉及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活动的除外。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活动,包括因开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活动而配备必要设施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开展相关活动的边界、强度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等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