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三条有效代表个人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代表若干人也可以联合视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