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有效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含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不均匀沉降,或者房屋屋盖、楼盖、支撑、基础等建筑主体或者梁、柱、楼板、承重墙体等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腐蚀变形;(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三)建筑用途或者使用环境改变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