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第十二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预制板房、老旧房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