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发现房屋需要安全鉴定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需要安全鉴定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通报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

经督促仍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灾难影响一定区域内房屋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