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屋盖、楼盖、支撑、基础等建筑主体或者梁、柱、楼板、承重墙体等承重结构;

(二)在装修过程中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分割房屋基本单元,或者增设、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

(五)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

(六)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