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采及加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