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个人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