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采及加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