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