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