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