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冻害、火灾隐患清理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期内,防火检查人员有权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有权扣留携带的火种,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高火险天气状况,确定森林高火险期并予公布。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