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各部门、各单位,建立森林防灭火包保责任制。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面积中等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物资进行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