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专项用于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