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组织相关部门、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者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依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制。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